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2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祥飞与朱景波、宋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飞,朱景波,宋洋,夏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761号原告:李祥飞,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被告:朱景波,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洋,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夏俊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飞诉被告朱景波、宋洋、夏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2.50元,减半收取806.25元,由原告李祥飞负担。审判员  宋利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百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