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6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蓝祖送与罗宝红、胡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祖送,罗宝红,胡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6249号原告:蓝祖送,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罗宝红,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胡桂英,女,194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祖送诉被告罗宝红、胡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祖送自愿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祖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祖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294.50元,由原告蓝祖送自行负担。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景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