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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6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蓝祖送与罗宝红、胡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祖送,罗宝红,胡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6249号原告:蓝祖送,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罗宝红,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胡桂英,女,194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祖送诉被告罗宝红、胡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祖送自愿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祖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祖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294.50元,由原告蓝祖送自行负担。审判员 闫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景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