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8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建法与杨样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法,杨样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301号原告:徐建法,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干部,江西省资溪县人,住江西省资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年根,江西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样秀,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资溪县人,住江西省资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武,江西省资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建法与被告杨样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徐建法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法的撤诉申请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法撤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徐建法负担。审判员 曾国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