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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志彬与青州市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彬,青州市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556号原告赵志彬,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回族。被告:青州市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宝松。原告赵志彬诉被告青州市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赵志彬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志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诉讼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赵志彬负担。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