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姚俊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俊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53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俊文,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武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武乡县,案发前暂住本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抓获。因吸毒于2017年2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俊文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俊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姚俊文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南五巷14号,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已被行政拘留)出售甲卡西酮4克。2、2017年2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姚俊文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南五巷14号,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已被行政拘留)出售甲卡西酮4克。3、2017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姚俊文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南五巷14号,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已被行政拘留)出售甲卡西酮4克。4、2017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姚俊文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南五巷14号,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已被行政拘留)出售甲卡西酮4克。后被告人姚俊文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以烫吸方式吸食甲卡西酮。5、2017年2月22日中午,被告人姚俊文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南五巷14号,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已被行政拘留)出售甲卡西酮0.8克。后被告人姚俊文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以烫吸方式吸食甲卡西酮。6、2017年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姚俊文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南五巷14号,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已行政拘留)出售甲卡西酮6克。7、2017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姚俊文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南五巷14号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以烫吸方式吸食甲卡西酮,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随即从被告人姚俊文暂住处查获疑似甲卡西酮37小包。经称重、鉴定,上述疑似甲卡西酮净重34.87克,从1号、4-13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成分;从2号、3号检材中检出咖啡因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姚俊文的庭前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俊文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俊文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俊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姚俊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姚俊文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南五巷14号,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已被行政拘留,下同)出售甲卡西酮4克。2、2017年2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姚俊文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南五巷14号,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出售甲卡西酮4克。3、2017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姚俊文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南五巷14号,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出售甲卡西酮4克。4、2017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姚俊文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南五巷14号,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已被行政拘留,下同)出售甲卡西酮4克。后被告人姚俊文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以烫吸方式吸食甲卡西酮。5、2017年2月22日中午,被告人姚俊文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南五巷14号,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出售甲卡西酮0.8克。后被告人姚俊文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以烫吸方式吸食甲卡西酮。6、2017年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姚俊文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南五巷14号,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出售甲卡西酮6克。7、2017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姚俊文在本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南五巷14号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以烫吸方式吸食甲卡西酮,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随即从被告人姚俊文暂住处查获疑似甲卡西酮37小包。经称重、鉴定,上述疑似甲卡西酮净重34.87克,从1号、4-13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成分,从2号、3号检材中检出咖啡因成分。上列毒品已被侦查机关收缴,没收。综上,被告人姚俊文共贩卖毒品甲卡西酮6次,重量为22.8克,查获未及销售的甲卡西酮共34.87克,两项共计57.67克,共违法所得毒资1780元。共容留他人吸毒3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姚俊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姚俊文的庭前供述,证人李某、王某、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王某对姚俊文的辨认、李某对姚俊文的辨认、武某对姚俊文的辨认),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修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太原市没收(收缴)毒品凭证,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物毒品检验报告,微信交易截图,称量毒品电子秤照片,毒品照片,尿检板照片,迎泽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俊文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姚俊文在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姚俊文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俊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姚俊文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千七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作江人民陪审员 高红赞人民陪审员 安 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丽娟速 录 员 姚旭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