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梁彩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梁彩美,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住所地:龙泉市华楼街225号。法定代表人:梅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智龙,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龙泉市。委托代理人:李俊,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梁彩美,女,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执行人: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车站路27号西首。诉讼代表人:王健,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彩美、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6087.05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梁彩美名下银行存款有16600元,已被我院依法扣划,缴纳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共1623.31元后,剩余14976.69元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涉抵押车辆浙K×××××小型普通汽车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被执行人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