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曹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180号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兴,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袁守强,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袁守印,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曹树旺,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邯郸县。被申请人:朱鹮,女,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刘广梅,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宁丽娟,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李书英,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邯郸县。被申请人:曹永霞,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邯郸县。被申请人:邯郸市春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法定代表人:朱鹮,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河北冀鑫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法定代表人:李书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1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091948.67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的下列银行存款(详见附表)。另外查封被申请人袁守印冀D×××××、冀D×××××;袁守强冀D×××××;宁丽娟冀D×××××、冀D×××××;河北冀鑫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冀D×××××,共6部车。查封袁守强位于丛台区幸福街369号3-2-8房产、宁丽娟位于丛台达康路16号院2-5-5、宁丽娟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63号大乘玉佛寺商业中心3-3-1、3-3-2、3-3-3、3-3-4、3-3-5、3-3-6、3-3-7、3-3-8、宁丽娟位于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63号大乘玉佛商业中心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3-10、1-3-11、1-3-12、1-3-13、1-3-14、1-3-15。袁守印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63号大乘玉佛商业中心4-3-1、4-3-3、4-3-4、4-3-5、4-3-6、4-3-7、4-3-8、4-3-9、4-3-10、4-3-11、4-3-12、4-3-13、4-3-14、4-3-15。袁守印位于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63号大乘玉佛商业中心2-3-1、2、3、6、8、3-3-9、10、11、12、13、14、15。以上房产属于第3次轮候查封。本案的保全结果为全额保全。执行员 冀志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