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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光荣、刘雪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荣,刘雪琴,成都市天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725号申请执行人:陈光荣,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执行人:刘雪琴,女,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成都市天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园台一路2栋(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金府路619号2幢)。法定代表人:李金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字3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陈光荣、刘雪琴申请执行成都市天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建议本院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之前将案件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陈2728510.92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陈光荣、刘雪琴2728510.92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字3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