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与邓伟文、邓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邓伟文,邓超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2130号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三江大道海伦堡一号楼首层06、07。法定代表人:徐正海。委托代理人:潘美凤,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燕,该公司职员。被告:邓伟文,身份信息不详,住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被告:邓超华,身份信息不详,住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诉被告邓伟文、邓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