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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执恢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唐军喜与宜君县云梦乡太子庄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案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军喜,宜君县云梦乡太子庄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军喜,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宜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宜君县云梦乡太子庄村委会。负责人卢清明,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唐军喜与宜君县云梦乡太子庄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宜君县云梦乡太子庄村委会履行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850元,执行费50元予以免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君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子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