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阳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阳,邓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陈阳,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延庆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邓文杰,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陈阳与被执行人邓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京0119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邓文杰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阳借款本金九万元、支付利息(以四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以五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因被执行人邓文杰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阳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邓文杰的银行账户冻结,并查封其名下汽车一辆。本院前往其位于延庆区的家中未见到被执行人邓文杰,目前被执行人邓文杰电话无人接听。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邓文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陈阳谈话,申请执行人陈阳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19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海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