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鸣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建中融仁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鸣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福建中融仁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722号原告:福建省鸣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茶亭国际1421-1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3106624219。法定代表人:沈凤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贵,福州市台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中融仁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15层H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0001BRAXY。法定代表人:王雨顺。原告福建省鸣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融仁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鸣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章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威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