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宏、朱新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宏,朱新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728号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南路70号。法定代表人:何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化金辉,甘肃法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宏,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朱新平,男,汉族,会宁县第一中学教师,住甘肃省会宁县。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宏、朱新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