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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耀强、阮芳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强,阮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张耀强,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万安农场下埔作业区。被执行人:阮芳松,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耀强与被执行人阮芳松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耀强以愿意给被执行人阮芳松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616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