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姚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姚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8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莲前街道82号1层、3层、30层、33-35层、37-38层。主要负责人:王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华,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慧,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生,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与被告姚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姚生偿还平安银行贷款本金119697.7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9月6日的利息、罚息为51151.96元,复利为11058.49元,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姚生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2日,姚生向平安银行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80000元。合同签订后,平安银行依约向姚生账户放款180000元,但姚生未按期足额归还本息,故平安银行诉至本院。姚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平安银行与姚生签订《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约定平安银行向姚生发放贷款18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2年1月17日,平安银行依约向姚生发放贷款180000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17日,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因姚生未按时还款,故平安银行诉至本院。诉讼中,平安银行确认截至2017年8月14日,姚生尚欠贷款本金119697.72元,利息、罚息63791.16元及复利17066.96元。姚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平安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平安银行零售信贷面谈面签声明及贷款用途告知书》、个人贷款出账凭证、贷款账户对账单、账户流水等证据及当庭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述《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平安银行已依约发放贷款,但姚生未按时还款,已经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偿还平安银行全部贷款本金余额119697.72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贷款本金119697.7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8月14日的利息、罚息为63791.16元,复利为17066.96元,之后的罚息与复利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8元,由被告姚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人民陪审员 谢小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