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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刑更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光耀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068号罪犯陈光耀,男,199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开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光耀犯强奸、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陈光耀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郑少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陈光耀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2年11月8日送入郑州市未管所服刑,于2016年12月26日送入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光耀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六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光耀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光耀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该犯系主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罪犯陈光耀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核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光耀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代理审判员  丁盈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