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9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深圳市某某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苗族,1964年07月05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3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等合计10610.8元(人民币,下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946.75元,律师费1295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元,并承担执行费557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且已按照判决支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57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二、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