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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某1与韩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406号原告:韩某1,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生。住郑州市。被告:韩某2,女,汉族,1970年1月23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1诉被告韩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1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1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1负担。审判员  尹天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超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