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某1与韩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406号原告:韩某1,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生。住郑州市。被告:韩某2,女,汉族,1970年1月23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1诉被告韩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1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1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1负担。审判员 尹天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超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