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与贾兆阳、贾向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贾兆阳,贾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2017)豫0802执105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中段。负责人:郭永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德奎,男,汉族,1964年7月1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贾兆阳,男,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现住焦作市武陟县。被执行人:贾向阳,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贾兆阳、贾向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802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贾兆阳、贾向阳名下房产,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执行款30万元,对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同意分期履行,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802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