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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075号原告: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大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王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培松代理审判员  程小兵人民陪审员  丁年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