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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远华与被告赵明军、叶理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华,赵明军,叶理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893号原告:张远华。被告:赵明军。被告:叶理成。原告张远华与被告赵明军、叶理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远华于当日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远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员  庞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马祥艳书 记 员  张忠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