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远华与被告赵明军、叶理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华,赵明军,叶理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893号原告:张远华。被告:赵明军。被告:叶理成。原告张远华与被告赵明军、叶理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远华于当日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远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员 庞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马祥艳书 记 员 张忠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