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卫某某诉被告卫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820号原告:卫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平,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丰喜大道****号。被告:卫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卫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卫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聪玲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