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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卫某某诉被告卫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820号原告:卫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平,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丰喜大道****号。被告:卫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卫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卫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聪玲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