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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徐先进与覃春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先进,覃春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1680号原告:徐先进,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日文,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春磨,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徐先进与被告覃春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先进负担。审判员  欧继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