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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杜兴国与詹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兴国,詹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兴国,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詹腾,农民。杜兴国与詹腾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624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詹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杜兴国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詹腾在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镇支行81×××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詹腾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詹腾在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镇支行81×××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