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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红与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40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2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红于2017年4月8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系集团案件,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案款交到我院账户。我院将案款380元兑付给申请人李红,申请人李红向我院出具收条并确认该案执行完毕。执行费已在(2016)陕0104执2112号案件中扣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恢40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