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和彩莲申请执行孟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彩莲,孟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和彩莲,女,195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孟庆云,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彩莲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庆云向申请执行人和彩莲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工商、房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孟庆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和彩莲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孟庆云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并将被执行人孟庆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询,申请人和彩莲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恢8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平执行员 姚向阳执行员 唐凤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