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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罗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罗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14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罗飞,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罗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38元,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金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