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行与张光华、李永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行,张光华,李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行。法定代表人:杨仕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宗城,该行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张光华,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李永强,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苗族,三穗县卫生监督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黔2624民初28号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张光华、李永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高令、财产报告令以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连带清偿申请执行贷款。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196.4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金。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强系三穗县卫生监督局职工,每月有固定收入,经申请人同意并要求扣划李永强工资人民币1500元,至偿清本息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7年9月起,每月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李永强工资人民币1500.00元,至偿清权利贷款本息及迟延履行金止。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