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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继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继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68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继忠,男,1990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5日被抓获,同日因无证驾驶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9日转刑事拘留。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继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熙、被告人唐继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5日0时5分许,被告人唐继忠酒后无证驾驶豫Q×××××号汽车行驶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东段交通技校西2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唐继忠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7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继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继忠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唐继忠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酌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继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长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