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6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德亮与张超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亮,张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6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德亮,男,1932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超杰,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超杰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