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与吕文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吕文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1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住所地:遵化市。负责人:李建永。委托代理人:李国军、程伟强。被告:吕文举,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诉被告吕文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起诉要求被告吕文举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20.53元及截止贷款本金还清日止的全部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不能提供被告吕文举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退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海东审判员 李立艳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