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司惩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南省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程某装饰装修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513号被拘留人程某,男,1990年5月26日。本院在执行(2015)兰民初字第02591号民事调解书河南省隆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程某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某拒绝向本院报告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程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光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