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西华达电子电脑有限公司与合肥昌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达电子电脑有限公司,合肥昌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705号原告:江西华达电子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一路建设大楼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85029161。法定代表人:余金龙,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运瑾,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合肥昌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蓬莱路718-11号工业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29679W。法定代表人:杨仁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香,女,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华达电子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昌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华达电子电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华达电子电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江西华达电子电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浩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建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