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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548号移送部门河���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