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州市惠好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惠好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007号原告: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工业开发区金光北街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侯占军,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天宇,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光伟,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福建省福州市惠好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惠好路8号办公楼第三层。法定代表人:郑凤荣,董事长。原告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州市惠好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