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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恢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勤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571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毓秀东大道259号。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勤辉,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分宜县。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诉李勤辉(以下简称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年渝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这系当事人行使自身处分权的体现,于法无悖,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502执恢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爱裕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晓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