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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刚与梁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三穗县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茂,刘金培,张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三穗县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法定代表人:梁茂,经理。被执行人:梁茂,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南区。被执行人:刘金培,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三穗县。被执行人:张富强,男,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三穗县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茂、刘金培、张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三穗县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茂、刘金培、张富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1执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宗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