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陶双喜、李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双喜,李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刑初28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双喜,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唐山市市政总公司职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强,男,1964年8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唐山市市政总公司职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曾于2008年10月3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双喜、吕某、李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被告人吕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对被告人吕某中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燕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双喜、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日7时至11时许,被告人陶双喜、吕某、李强经预谋,先后在本市南开区鼓楼古玩市场、和平区沈阳道古物市场,窃得被害人郭某玛瑙手串二件(经鉴定价值4000元)、被害人马某1(经鉴定价值1560元)、被害人徐某琥珀原石一件(经鉴定价值600元),并将所窃物品放置于吕某携带的布袋内。三名被告人得手后行至本市和平区锦州道与山东路交口时,被反扒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双喜、李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双喜、李强系共同犯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陶双喜、李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9月1日7时至11时许,被告人陶双喜、李强及吕某经预谋,先后在本市南开区鼓楼古玩市场、和平区沈阳道古物市场,采用相互掩护,一人偷窃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郭某玛瑙手串二件(经鉴定价值4000元)、被害人马某1(经鉴定价值1560元)、被害人徐某琥珀原石一件(经鉴定价值600元),并将所窃物品放置于吕某携带的布袋内。三名被告人得手后行至本市和平区锦州道与山东路交口附近销赃时被反扒民警抓获。现上述被盗物品均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1日6时,其在南开区鼓楼市场摆摊卖货,有二名男子在摊前挑货,一会儿其中一名河北省口音的男子递给其几件货品,询问价格。后二人没买就走了。他们走后,其发现放在摊位上的两件玛瑙“南红”手串不见了,再寻找二名男子不知去向。每件手串有十七粒珠子。2、被害人马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1日10时许,其在沈阳道与山东路附近摆摊卖货,当时人比较多,后发现放在地摊上的货品少了一袋塑料袋装的玛瑙“战国红”雕刻饰品,共八件,不同形状。后报警。3、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1日10时许,其在沈阳道市场摆摊卖货,当时人比较多,后发现放在桌上的一块天然蜜蜡原石丢失,该蜜蜡呈浅黄色,外形不规整。后报警。4、证人孙某、刘某1、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日11时30分许,在和平区锦州道与山东路交口与民警巡控时,发现边道上有四男一女围在一起,其中一穿紫色T恤衫的男子(吕某),将一个布兜放地上,有人往布兜里放东西,形迹可疑,民警上前盘查时,五人要跑,即将他们拦住,后带派出所审查。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日11时50分许,在友谊新天地商厦附近,见几个人在看一块蜜蜡。其过去,刚将蜜蜡拿到手里,就被民警抓住,带至公安机关。蜜蜡是浅黄色,约4厘米到5厘米大小,形状不规则,应该不是很值钱。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日上午,在沈阳道市场遇见李强,听说他手中有一块蜜蜡在吕某处。后在友谊新天地附近,吕某从他随身携带的布兜内拿出一块蜜蜡,其观看时被抓。其还看见吕某从布兜内拿出一塑料袋玛瑙“战国红”,里面有几个吊坠。不知道李强、吕某在沈阳道市场摊位上盗窃的事情,被抓时一共四男一女,平时都在唐山市的古玩市场摆摊,相互都认识。7、估价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估价,被盗的玛瑙手串二件,共价值4000元、玛瑙雕件八件共价值1560元、琥珀原石一件价值600元。8、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1日11时30分许,反扒民警在和平区山东路与锦州道交口附近,发现五人形迹可疑,遂带至公安机关审查,当日立案侦查。在吕某随身携带的棕色黄色手提袋中发现二件红色玛瑙石手串、八件“战国红”玛瑙石雕刻件及金刚菩提、白色象牙印章、象牙扳指等共36件饰品。从杨某身上发现一块蜜蜡原石。均予以扣押。公安机关通过走访找到三名被害人,现继续寻找其他被盗商品的被害人。9、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赃物照片,证实作案地点及赃物照片。被告人陶双喜、李强及吕某对上述作案地、盗窃物品进行了指认。10、铁路售票查询表,证实被告人陶双喜、李强及吕某于2016年9月1日一起乘坐K704次火车6号车厢3057、3058、3059号从唐山到天津。11、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本案盗窃物品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强曾于2008年10月3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陶双喜、李强及吕某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14、被告人陶双喜的口供,供述2016年9月1日3时许,其和李强、吕某乘同一列火车从唐山到天津。来之前,三人商量好相互打掩护偷点儿文玩后卖钱平分。6时许到天津,在南开区鼓楼市场,其不懂文玩,吕某、李强告诉哪个地摊上哪件文玩有价值,比较适合行窃,其去偷。分别在几个摊位上偷了二个“南红”手串,以及塑料袋装的二个精品“金刚菩提”手串,木质的手串一个、一枚扳指,“南红”挂件一个,玉佩一个,小塑料袋内有六块绿松石,珊瑚戒指一枚,黄色石头挂件一个,印章一枚,三个蓝色配珠,五个玛瑙配珠,一枚石钮。其偷时他俩在旁边掩护,其偷完后给李强,李强把东西放在吕某包里。当日10时30分许,三人打车到沈阳道文玩市场继续偷,李强偷了一个蜜蜡放吕某的包里,不知道吕某偷的什么,看见他从包里拿出六串项链。11时许,三人想把偷的文玩找人卖了。遇到与李强相识的一男一女,把偷的东西卖给他们,对方正看偷来的蜜蜡时,便衣民警将其五人抓获。15、被告人吕某的口供,供述2016年9月1日4时36分,其坐火车来天津,与陶双喜、李强商量好,相互配合偷东西,谁有机会谁偷,得手的东西放在一起卖钱后一起花。在鼓楼市场,陶双喜偷了二件玛瑙“战国红”手串、还有一件金丝木的手串、一块白色玉石、一个玛瑙“战国红”吊坠、六粒玉松石、五个玛瑙吊坠、一枚银戒指、一枚白色独角兽印章、二个青金石、一个琉璃。李强偷了一块玉石胸牌、二枚银戒指、二件用塑料袋封装的金刚菩提。其偷了六串金刚菩提项链、一个白色玉手镯、二个白色玉雕刻的狮子、二个象牙扳指、二个象牙印章,印章刻有“闫俊玉”。偷的东西都放在其随身携带的布袋里。10时30分许,三人又到沈阳道偷,其在一个摊位上偷了一个塑料袋装的八个玛瑙“战国红”吊坠,李强在另一摊位偷了一个蜜蜡放在其带的布袋里,后在沈阳道市场附近遇到唐山来的一男一女,李强想把偷的东西卖给他俩,对方看偷来的蜜蜡时,民警将其五人抓获。16、被告人李强的口供,供述2016年9月1日,其与陶双喜、吕某从唐山坐火车到天津,商量好相互掩护,一块儿偷点儿东西,卖的钱多了一起平分,卖的钱少了一起喝酒花了。在鼓楼市场,三人到人多的摊位,相互配合偷了几个摊位上的东西,都是陶双喜下手偷的。有二件“南红”手串及一个小个玉石挂件、几个木质手串。金刚菩提手串。吕某偷了一个摊位上的一个手镯。偷的东西都交给吕某。三人打车到沈阳道市场偷,吕某在一个地摊上偷了几个“战国红”手把件。其偷了一个地摊上的一个蜜蜡交给吕某了。后准备把偷的东西卖给从唐山来的一男一女,被民警抓获。以上证据,业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双喜、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陶双喜、李强系共同犯罪,事先预谋,分工配合,不分主从;系多次盗窃,依法可从重处罚;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已发还,均主动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历史上有盗窃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双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告人陶双喜、李强先行羁押日各30天,陶双喜的刑期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李强的刑期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均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媛代理审判员 潘玉良人民陪审员 于淑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雯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