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方美与唐富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方美,唐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844号原告:袁方美,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唐富祥,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袁方美与被告唐富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袁方美以经过法庭及双方亲友劝解,原告愿意给被告半年时间让双方再互相磨合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方美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袁方美负担。审判员 熊英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