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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李仁刚与陶先渔、陆胜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刚,陶先渔,陆胜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538号原告:李仁刚,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剑河县。被告:陶先渔,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剑河县。被告:陆胜财,男,1971年8月7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从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刚诉被告陶先渔、陆胜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仁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仁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仁刚负担。审 判 员 滕黎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开中书 记 员 杨秀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