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艺翔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艺翔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海波,张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430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健,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艺翔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马戈庄镇唐戈庄村。法定代表人于海波,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海波,男,195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振林,男,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艺翔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海波、张振林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62900元,被执行人履行300000元,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543元,由被执行人张振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