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曹林财与被告张殿龙、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林财,张殿龙,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636号原告:曹林财,男,汉族。被告:张殿龙,男,36岁许,汉族。被告:王燕,女,汉族,35岁许,系张殿龙妻子。原告曹林财与被告张殿龙、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曹林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永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林财负担。审判员 乔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