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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曹林财与被告张殿龙、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林财,张殿龙,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636号原告:曹林财,男,汉族。被告:张殿龙,男,36岁许,汉族。被告:王燕,女,汉族,35岁许,系张殿龙妻子。原告曹林财与被告张殿龙、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曹林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永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林财负担。审判员  乔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