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杨广亮、枣阳市福钦源冷链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广亮,枣阳市福钦源冷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广亮,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枣阳市福钦源冷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前进路北段。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世斌,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广亮与被上诉人枣阳市福钦源冷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钦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杨广亮受伤的过程一节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从杨广亮在二审审理期间庭审陈述内容看,事故发生时有多名现场目击人员在场,且有120救护车到事发现场予以救助,但其仅申请了孙爱华、刘建萍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而两位证人事发时不在现场,故一审认定杨广亮在福钦源公司冷库从搭建的货架掉下受伤的依据不足。同时,如果按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判断,则应对福钦源公司对其出租场所的设施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予以审查,这将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在以上事实未予查清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杨广亮承担70%的责任亦有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枣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广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枣阳市福钦源冷链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桂荣审判员 杨晓波审判员 陈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雨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