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3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熊小兵、杨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兵,杨涛,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小兵,男,生于1967年10月23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杨涛,男,生于1991年1月10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杨丽,女,生于1990年5月25日,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小兵与被执行人杨涛、杨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亚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林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