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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3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熊小兵、杨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兵,杨涛,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小兵,男,生于1967年10月23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杨涛,男,生于1991年1月10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杨丽,女,生于1990年5月25日,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小兵与被执行人杨涛、杨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亚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林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