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艳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区硅谷大街天安第一城第3-4(C4)幢1单元101A室。被执行人陈艳霞,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艳霞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过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惠民代理审判员 原 源代理审判员 许 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