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3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岳梦雅、岳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梦雅,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3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梦雅,女,2001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理人:史某,女,1973年1月26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岳亮,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26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岳亮向申请人岳梦雅支付抚养费96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岳亮965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