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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文水与李秀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水,李秀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620号原告:高文水,男,汉族,1955年11月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李秀明,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松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文水变更诉请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文水撤回起诉不违返法律规定应准许,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