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文水与李秀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水,李秀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620号原告:高文水,男,汉族,1955年11月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李秀明,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松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文水变更诉请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文水撤回起诉不违返法律规定应准许,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