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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绵阳亚通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同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亚通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同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1220号原告:绵阳亚通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9号路。法定代表人:魏乾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平,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同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火炬东街47号2-4号。法定代表人:张亮。原告绵阳亚通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绵阳同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绵阳亚通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亚通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1元,由原告绵阳亚通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