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与杨凌沃林国际降解树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杨凌沃林国际降解树脂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异31号异议人(案外人):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08号佳腾大厦四层。法定代表人:唐志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会强、荣璐璐,陕西科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杨凌沃林国际降解树脂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杨凌沃林国际降解树脂发展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3)咸恢字第0000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称,咸阳中院在执行杨凌沃林国际降解树脂发展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咸恢字第0000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经邮寄、留置、公告等法定方式送达异议人。此外,异议人已于2002年12月10日将曾用名改为现名,十年后贵院却用曾用名发送通知,异议人对此通知一直不曾知晓也从未接到此通知,其后办理工商登记过程中得知其工商档案已被查封无法办理。故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工商档案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杨凌沃林国际降解树脂发展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4日作出了(2013)咸恢字第0000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不服,并查封了异议人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经了解查询,未向异议人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合法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查封裁定书。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杨凌沃林国际降解树脂发展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文酒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向提出异议,现以工商局对其查封的档案已解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中大耀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继飞审判员 庞 英审判员 罗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家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