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谢芳、董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芳,董勇,周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芳,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升,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原告之夫。被执行人:董勇,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周兰新,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枣强县,系被告董勇之妻。本院在执行谢芳与吴忠升、董勇、周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扣划被执行人5604.04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